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尾矿库建设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尾矿库建设、勘查、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
第三条 职能职责:
1.总经理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对尾矿库建设安全的管理,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
2.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督促检查尾矿库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5.选矿厂(车间)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观测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
1.尾矿库的建设应严格与公司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期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要求
1.尾矿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审查确定尾矿库建设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尾矿库运行期间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查看其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等。安全评价单位应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资质审核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有效的资质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尾矿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尾矿库施工图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尾矿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矿在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核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与信誉度。
第四条 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及资源分配
1.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勘察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勘察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为设计提供筑坝材料及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必要时,须对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提出工程治理措施的建议。从地质条件方面论证所选尾矿库库址的可选性。
3.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坝体稳定性分析提供坝体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等基础资料。
4.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设计单位资质审核。设计单位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5.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尾矿库库址的选择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9.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工程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格审核、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与施工资料整理。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矿山或水利工程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二级。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10.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11.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对工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2.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13.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14.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15.尾矿库初期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16.对已批准的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17.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18.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19.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20.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21.公司安排护坝人员培训,护坝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2.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申请领取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流程衔接
1.尾矿库库址选择后由勘察单位进行实地勘探,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价单位实施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公司安环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后试运行,评价单位实施安全验收评价,公司形成验收资料,报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尾矿库即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 尾矿库工程验收程序
1工程接近完工时,施工单位向公司提交交工通知书,并整理好下列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1)交工工程的施工说明和自检记录;
2)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照片;
3)建(构)筑物的各种试验、检验、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成果;
4)材料、成品、构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6)设计变更通知书,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2.矿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其职责为: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4)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5)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6)做好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3.工程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间验收:按各分项工程竣工的先后依次进行验收。对于隐蔽工程应进行分段验收,前一段未经验收,不得开始下一段施工。
1)坝基和岸坡开挖及处理,齿槽开挖和清基;
2)坝体内永久性构筑物;
3)坝体;
(2)观测设施。
1)交工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2)审查第1条所列文件,并听取关于设计和施工情况的汇报;
3)复测坝顶标高及坝的内、外坡坡比;
4)检查竣工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并作出结论;
5)对工程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按期完成;
6)验收后,提出验收报告,并将本款第1条所列文件作为附件。
第六条 资料、图纸及施工纪录的保存
1.公司对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及评价、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记录、资料、图纸及时归档、永久保存,指定专人保管,建立相关的借阅登记制度。矿长办公室(档案室)应妥善保存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验收安全评价、审批等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原本。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室应妥善保存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设计文件和图纸。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的文件、资料可以进行复印。
第三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
第六条《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