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 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 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造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伤。
3.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即时报告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1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原因的初步判断。
4. 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
(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抢救伤员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施工、运行日志、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有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2. 因抢救人员或采取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3.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负责人,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报告。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记录、作业方案、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施工日志、运行日志、通知纪要、伤亡人员信息等记录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有新情况发生和原因分析进展的,事故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
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事故相关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 人身事故。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以及违章违纪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 查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后续建设影响等情况。
3. 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全过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及责任。
1. 事故单位应在公司调查组召开事故正式分析会前提交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原因分析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 外包项目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它情形。
6.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由政府及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上报总公司。
(二)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三)由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由该单位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涉及人身伤亡的,报公司审核备案。
(四)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发生单位概况和发生经过。
2.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后续工程、运营项目的影响情况。
3. 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 应急处置和恢复的情况。
5. 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 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调查结案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 调查报告书。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损失材料。
7. 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 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十一条 责任归属
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中造成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人身、设备事故定为该单位的事故。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领导审阅,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处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运营项目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除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经公司认定的以外,均应作为发生单位安全事故统计:
(一)新投产项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无责任事故、事件。
(三)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非责任事故、事件。
(五)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非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做好事故统计,并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跟踪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并在公司推广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工程、运营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事故定性标准和调查、处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