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