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制度
电能计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c1为了理顺电能计量异议处理程序,减少因计量异议造成的损失,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c2电能计量异议处理,是指以同一计量方法所出示的不同数据而产生的量差异议所开展的调查、仲裁、处理等工作。
c3职责分工
c3.1营销部及其所属班组负责营业售电的提异;
c3.2物业公司负责能源自用电(包括一级自用电的生产区与办公楼,三级自用电的福利区)的提异;
c3.3变电部负责变电站关口表、馈线、旁母、主变,以及站用变(属自用能源一级自用电)的电量提异;
c3.4调度所负责日常调度工作中发现的电量提异;
c3.5生产技术科、计划科负责线损管理、统计报表的电量提异;
c3.6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电能计量异议的仲裁工作。
c4工作程序
c4.1营业售电异议的处理:电能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首次、周期(轮换)检定(包括现场检验),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如用电客户认为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提出检验申请,在交付验表费后,电能计量部应在七日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用电客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退补电费。用电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仲裁。必要时,可按社会计量纠纷进行处理。
c4.2考核技术经济指标,以及自用能源(自用电)的电量异议处理:变电部或调度所依据生产工艺控制过程检测数据的提异,或用电计量装置故障要求处理,营销部接到通知后,应指派电能计量部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必要时应带回检定室进行检定。
c4.3生产技术科、计划科涉及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电量提异,应事先提交公司线损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三级线损管理网络有关人员开展线损分析,找出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计量检定、仲裁。
c4.4对于外部委托的电能表(非本企业计费表),业经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予以开展计量检定、仲裁。
c4.5本企业发生电能计量异议,由异议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数量、时间、原因,以及有关原始记录报营销部研究处理。
c4.6营销部受理异议后在三天内下达给有关班组,或由综合管理部电能计量专责人(师)牵头,会同电能计量部对有关电能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数据分析,提出处理或仲裁意见,并做好记录(详见q/fmd-208-11.005a16-1998计量异议处理管理程序中表a16-1)。
c4.7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处理人员填报“计量异议处理单”(见表a16-2),经营销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属于公司级较大计量异议纠纷,须提请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进行仲裁,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