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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2

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产作业场所的条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伤害,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工作管理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以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等方面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岗位。

3引用规范性文件

[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87]卫防字第60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术语

4.1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影响工人健康、引起职业病发生的粉尘、毒物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

4.2职业危害作业

作业者在作业场所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4.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从事可引起国家法定职业病作业的职工。

4.4 健康防护

通过各种检查和监测分析,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监护。

4.5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7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职责

5.1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5.2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作业人员的工作调离,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财务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防与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确定、落实工作。

5.4 采购部负责对职业危害治理设备的管理和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落实、实施工作。

5.5 采购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有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报技术发展部修改“采购文件”改用替代品。

5.6 物品仓库严格按规定控制、保管、发放必须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

5.6 技术部负责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改进工作。

6控制内容

6.1凡在生产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使其达到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条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2安全管理部要制订长远和短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或计划, 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治理。

6.3凡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由技术发展部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6.4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每年要做好下一年(职业危害)安技措施计划报安技处。

6.4.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种措施,不允许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4.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遵照“[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6.5 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分别在有关计划中单列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经费、设备等项目,以便及时拨款、采购、供应,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按期实施。

6.6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的规定,公司要保证使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和挪作它用。

6.7各部门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凡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环境保护措施经费和“三同时”项目设置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因生产变化需要拆除或挪作它用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6.8在新建、改建,扩建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厂房、车间或增加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装备与设备时,设计部门和车间必须按照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投产使用。

6.9在推广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符合国家各项安全卫生标准;

b)无危害、低危害或易于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c)便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

6.10安全管理部要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监测点,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规定,定期实施监测。对其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以供公司制订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计划时参考。

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组织(隶属于安委会),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和以下管理工作: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

6.12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劳人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予以妥善安置。

6.13生产部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严格按照《员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检查

7.1检查内容:

a)擅自挪用安技措施费用的;

b)任意拆除职业危害治理设施,致使职业危害严重的;

c)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技处和公司工会等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d)对职业危害治理设施不使用、不维修,导致效果显著下降的;

e)作业场所能改善而不改善的,致使作业场所危害严重的。

7.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单位,生产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无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8形成记录

《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相关单位保存三年

《职业卫生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危害作业的人员体检表》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9相关文件

dfj/aq(102)01.16-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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