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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6

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 劳保用品的发放规定: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严格按照《立恒钢铁责任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领导必须督促、强调员工按规定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各级工会、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劳动条件,针对易受危害部位而确定,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供应部门供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劳动保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生产单位应持有”检验中心“发给的《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劳动保护用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从事有烧、灼伤害、高温辐射或低温作业的工种。

从事接触散发毒性、腐蚀性刺激性物质作业的工种。

从事特别肮脏的大量粉尘环境中作业的工种。

从事露天、潮湿、严重磨损衣裤、机械外伤或物体刺割、击伤环境下作业的工种。

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

从事可能电击伤等危险的电气作业人员。

与生产经营过程相关的人员。

生产技术与装备部队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发放进行跟踪检查。收集职工意见,并向营销供应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营销供应公司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组织、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实行“层层包换、包退”的办法。认真执行发放登记卡制度,按标准凭卡核对发放。并做好汇总工作。

对于劳保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二劳保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延长或缩短。凡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职工,应按照主要作业工种的劳动条件发给防护用品。新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由安全处核准。

凡外单位来厂人员(包括培训、生产、技改、检修、试验、劳务等)其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我厂规定穿戴,由他们自备。

职工应病、伤、产、事假和学习离开岗位3个月以上,应相应延长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饿使用期限;长期离职,应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待重新上岗时再按规定标准发放。

职工更换工种,应按新工种标准折算发放期限。

新进厂职工上岗前可一次性领用一套工作服和工作鞋,提前发放部分按发放标准定期限顺延。

集体领用安全带、绝缘鞋、防毒面具等重要防护用品,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检查,如发现损坏失效,应及时修理更换,以保证这些用品安全有效。

营销供应公司对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如口罩与防尘口罩、肥皂与洗衣粉按等价原则供职工选择发放。

禁止转卖劳动保护用品。

(二) 劳动用品的使用规定:

公司全体员工上班变按规定要求着装。

员工上岗必须按岗位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上班禁止敞怀、挽袖子、挽裤子。

员工上班禁止穿高跟鞋、喇叭裤。

5. 机加工业禁止戴手套。

6. 工作服应该保持整洁、完好、三紧(领口、袖口、下摆)。

7. 如有遗失和被窃等情况,一律按价结合使用期限折算赔偿。计算办法:使用期未满二分之一的赔100%;满二分之一的雨衣、雨鞋赔70%,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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