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险因素识别检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2.职责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3.协助机构
生产经营部门。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4.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4.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5.识别后的处理
5.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经如实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5.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3发现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6.检测项目的确定
6.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6.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工作场所中存在三氯乙稀、正已浣,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6.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7.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8.检测周期的确定
8.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及三氯乙稀、正已浣,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8.2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8.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9.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9.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9.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卫生部门。
9.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10.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1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
9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