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和参考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第三条
职责
1、各部长、车间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控制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2、各部门、车间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3、安全监察部全面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管理及要求
1、总要求: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2、防治工作。职业危害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3、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标要求的警示标志。
4、职业健康危害告知
1)各单位的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车间应定期公示各类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并把接触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健康档案,员工终止与本单位工作关系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设备、岗位、工艺、环境及职业安全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设备、岗位、工艺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应包括:如何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岗位管理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反馈不安全因素,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体检具体执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碍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参见职业健康体检及相关年审、复审的体检工作。
3、每年健康监护体检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析,包 括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部位、发展趋势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制订措施和对策。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禁忌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依据gbz 188确定需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等;
——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 188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5、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人员、实习人员应按公司同等对待,其健康体检应与从业人员相同,具体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实习生主管单位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参考《宁鲁石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各相关部门每周应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日常使用检查,教育、监督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减少职业危害,严控职业病发生。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使用人签收,并有签收日期。
4、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应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其各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企业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
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职业健康培训
1、安全监察部全面做好厂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
2、职业健康培训应执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
3、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管理。
4、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并执行。
5、部门培训须建立培训记录并备查。
第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
1、安全监察部根据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
2、公司申报年度申报数据须真实,不得隐瞒,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复印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考核
1、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将《宁鲁石化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制度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