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禁烟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禁火、禁烟管理,防范各种火灾事故发生,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稳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作业及非作业人员。公司所有生产区域皆为禁烟/禁火区。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2-20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7-20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2-2010)
《关键装置与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9-2010)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5-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公司各级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区域负责。
4.3相关方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制度。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禁火管理
5.1.1公司机修工段为固定动火区,其他场所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5.1.2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
5.1.3中心化验室除工作需要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电炉,但必须做好防火的相关工作,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煮、热饭菜。
5.1.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1.3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5.2禁烟管理
5.2.1公司所有场所为禁烟区域(包括食堂、厕所),在禁烟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标志。
5.2.2进入本公司大门所有人员严禁吸烟。
5.2.3公司接待部门人员在接待领导、访客和相关外单位业务人员时,必须向上述人员说明公司禁烟的相关规定。
5.3奖罚规定
5.3.1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对违反者罚款200元;
5.3.2公司接待人员未向访客和相关外单位业务人员(包括外来作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说明公司禁火、禁烟规定的,造成其违反规定的,扣接待人员月度奖50元。
5.3.2外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对违反者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5.3.3对举报者奖励200元。
6 记录
6.1《违纪通报》
6.2《安全生产奖惩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