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土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1、排土场所在区域必须在采矿场、道路、居民点、耕种区、水域等的安全距离之外。
2、排土场所在区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参数进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必须良好。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3、排土场的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影响矿山的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
4、排土场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处理。
5、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6、汽车运输进行卸排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且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7.卸排作业场地应保持平整,并应设置5℅的反坡。汽车、铲运机卸载平台的边缘,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
8、挖掘机进行挖排作业时,严禁超挖卸车线路。
9、人工排土时,严禁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