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 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 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 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 设备检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 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 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 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目的
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作业率。对设备存在的缺陷、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检修组织
(1)根据点、巡检记录,各车间上报的设备隐患,瑞土公司矿山安全科制定大、中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大中修项目、内容、实施的具体措施、维修工艺、时间网络计划、所需材料、备件与费用预算。
(2)大中修方案经技术科起草、主管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车间组织人员学习,提前做好检修准备。检修完成后由技术科负责检修总结并上报公司。
(3)小修由主管副矿长组织技术科和维修班共同协商安排具体的检修项目。
(4)日常维修由车间根据设备运行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停产时间、生产工艺事故时间主动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开机率和作业率。
(5)凡在定期、计划时段内检修的设备,各车间必须提前三天填写“设备检修申请表”。经技术科审核。
(6)重大设备检修或在危险区域范围检修,主管技术员必须作出施工组织计划书及安全员作出安全防范措施。相关车间必须认真学习和组织实施。
(7)设备大修、中修、中修完成后,首先由检修人自检并签字,再经设备所属车间和主管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并签字认可。
3、计划检修的范围
(1)小修:小修由车间根据生产情况确定检修时间和项目。
①根据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设备的零部件进行拆卸检修和清洗。
②检查调整必要零件的配合间隙,更换个别易损零件。
③清洗设备的外表、油污等,检查和清洗设备的内部脏物。
④检修、调整设备的润滑油路,清洗设备滤油系统,按周期更换润滑油。
⑤清洗、清扫、检查、调整各电器部位、电器装置,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⑥检查关键易损件的磨损、变形和腐蚀等情况,并作好处理安排。
(2)中修:除了完成小修全部内容外,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①全部或指定部份解体,更换部分主要零部件。
②拆卸、清洗机组的全部重要设备,并消除缺陷,修理基准件,调整好间隙。
③对机组的重要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3)大修:必须完全恢复设备的工作能力,同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改进和改造。
①完成中修内容,更换设备中由于磨损、腐蚀、烧损、变形、疲劳而损坏的全部零件。
②检查和修理基础及有关建筑物。
③对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改造,增加辅助设备装置,服务于生产。
④检查、清洗、调整全部设备,更换润滑油。
4、设备检修验收
(1)设备检修完毕,经检修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试车自检,再由检修施工单位内部开展自检,并向技术科报告检修完毕,最后同主管部门组织专职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严格执行“三检”(即工人自检、互检、专职综合验收)。
(2)专职综合验收,就是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车间操作人员参加的综合检验。
(3)专职综合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修验收表,技术施工负责人及使用车间签字认可,主管领导签注结论意见,收归资料室归档。
(4)经专职综合检验认定不合格的设备,检修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返工,返工所耗时要赔偿停产损失并纳入责任单位的故障停机停产时间按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考核。
(5)经检修的设备,投入使用后,至下轮检修(一周)时间内发生设备事故经查属检修质量问题,纳入责任单位的故障停机停产时间按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考核。造成设备事故等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应文件处理。
5、相关记录
(1)检修计划。
(2)检修验收记录表。
(3)检修(大中修)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