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储存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2.物资储存场所应该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和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通畅。
(二)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⑴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⑵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⑶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⑷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⑸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⑹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危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6.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三)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2.易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空,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