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指挥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检查与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实行本制度。
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以及习惯性违章均属于事故隐患的范畴。
经上级部门、指挥部生产安全部以及各单位自己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属立即排除(整改)范围。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隐患立即排除指令后,必须严格按整改要求,立即安排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除。
对所有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排除情况,生产安全部和责任单位必须进行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有事故隐患描述、造成隐患的原因、排除措施、排除时间、实施单位、实施效果和排除验收等。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要整理归档,保存完好。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检查人进行记录,并对隐患要立即下达排除指令(书面或口头),提出整改要求。
事故隐患排除(整改)验收人,必须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认真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凡存在与整改要求不符合或排除不彻底的现象,不得通过验收。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行停工整改,隐患排除后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将按照指挥部相关规定加倍处罚,并追究其因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书面下达整改通知的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排除,排除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自验结果,主管部门接到反馈后,必须对排除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并做好整改验收记录。
口头通知排除的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排除,排除后,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对排除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并做好整改验收记录。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果现场能立即排除的,检查人或指派的专职安全员必须旁站监督隐患排除过程,待隐患排除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可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记录,可直接记录在检查人或专职安全员的安全日志中,不再临行记录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无法立即实施排除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上报原因,并派安全人员对隐患进行监控。
为落实整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立即排除,特执行如下硬性规定:
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对未按要求立即进行事故隐患排除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
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排除。对未进行停工排除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予1000~5000元的罚款。
事故隐患必须按整改要求全面进行排除。对排除不彻底或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排除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予200~2000元的罚款。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实行排除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除未经主管部门验收便复工,处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事故隐患排除验收不认真、不彻底,处予验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罚款。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事故隐患立即排除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或险情的,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其安全管理失职之责任。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发现)奖励制度。对于发现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对于发现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从而避免事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制度必须建立记录档案。生产安全部建立指挥部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各单位建立本单位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未建立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处罚,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建立不全或保存不当,给予单位200元处罚。
本制度之规定,若与指挥部其他管理办法相抵触,遵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