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
目的
规范后勤管理工作。
住宿
1. 项目总监提交住宿计划,项目管理部批复,报公司办备案;
2. 非本项目常驻的兼管监理工程师必须安排固定住宿地点;
3. 非监理人员不准留宿,特殊情况须项目总监批准,时间不超过两天;
4. 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留宿时间超过一周,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公司备案;
5. 如监理合同约定业主提供住宿,按合同执行;
6. 如业主不提供住宿,项目管理部负责解决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住宿;
7. 监理人员不得向所监项目承包商、材料供应商提出住宿要求;
8. 如确需承包商提供工地以内的住宿配合,由项目总监(或其代表)会同业主与承包商商洽;
9. 现场监理人员擅自在项目安排以外住宿,安全事故自负。
就餐
监理人员就餐一般情况自行解决;
10. 监理机构不得在所监理项目承包商处就餐,如确需,须经业主书
面批准,报项目管理部、总工办备案;
11. 经批准在所监理项目的承包商处就餐,餐费由就餐人结算,非监理机构成员和本公司检查人员不得在承包商处就餐;
12. 如在承包商处就餐不结算,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后勤生活设施
13. 监理机构住宿配备一付床/人等生活设施;
14. 住宿配备热水冲浴的基本器具一套,监理机构自行维护;
15. 若监理机构自行开伙,配备基本炊具;
16. 生活用品自备。
后勤费用核算
17. 办公室房租、水、电费归业主负责;
18. 若业主不提供住宿条件,由公司承担租房费用;
19. 监理机构住宿所产生水、电、气、物业等费,由监理机构成员自行负责;
20. 监理机构自行开伙,费用由自行负责。
后勤保卫
21. 结伴外出;
22. 外出时间不得迟于23时,否则需提前告知项目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