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公房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
为严格公房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公房管理
(一)房屋租赁
公房租赁由双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租期届满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承租人应逐月纳租,不得拖欠。
签订合同的同时,发给租户《公房租赁使用证》。
(二)公房维修
公房维修实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推行“民修公助”的维修制度。
维修程序:
1、租户提出维修申请,填写“公房维修呈批表”;
2、房管所派员勘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呈批;
3、审批程序:房管所 房管科 局领导审批;
4、工程实施;
5、工程验收;
6、付款及交付使用。
维修费审批权限:
1、维修费1000元以下(企业公房管理所2000元以下)由各房管所自行审批;
2、维修费1000--3000元由房管科审批;
3、维修费3000--5000元由主管局长审批;
4、维修费5000--10000元由局长审批;
5、维修费10000元以上的由局长会议审批。
(三)拨借用房地产管理
拨借用房地产是公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免租使用而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拨借用房地产实行核发《拨借用产使用证》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不同使用性质缴纳租金;需要实施改扩建的,必须签订改建合同,竣工验收后重新核发《拨借用产使用证》。
(四)廉租房管理
廉租房安置对象为社会的住房困难户、经济困难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因素确定。目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收。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已租住公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辖管的房管所(单位自管产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审查批准后,享受廉价租金标准;要求安排廉租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核实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张榜公布10天后,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审批。
二、住房改危解困
住房改危解困对象为落实侨房腾退户、社会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和危房退迁户。
解困房建设程序:
㈠制订解困规划;
㈡申请建设用地;
㈢建设方案设计和审定;
㈣组织实施;
㈤竣工验收;
㈥调查制订分配方案。
解困房安排程序:
落实侨房腾退户,凭落实政策通知书及租簿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本价购买或按原面积租赁安置;社会困难户、无房户,由其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张榜公开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房管局审批。危房退迁户由本人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经房管所核实后报局领导审批安置。
三、咨询和投诉
咨询电话:2**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