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药品陈列、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
1、药房、库应地面光洁、墙面平整,门窗结构紧密,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陈列和储存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2、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分开存放并标示,其中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3、药品陈列和储存区域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阴凉库控制在2-20℃,常温库控制在2-30℃。需冷藏的药品,应配备有相应的冷藏设施,温度控制在2-10℃。
4、对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和储存,并按药品的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药品的原包装或标签。
5、养护员应做好药品陈列、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30分至10:30分间、下午2:30至3:30分间各记录一次温湿度。如温、湿度超标,及时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确保药品存放环境达到要求。
6、对药品要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3个月内到期失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对近效期药品应及时在效期示意牌上标出,通知有关人员加大使用力度,减少损失。发现过期失效、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柜)。
7、对不合格药品要做好记录,记录其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不合格原因等。每半年或一年销毁一次,销毁应破坏药品的包装,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方式,并做好记录,销毁人和监督人均应签字。
第2篇 x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第3篇 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第4篇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场所应配备监侧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4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5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7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8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9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1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第5篇 药品陈列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药房、库应地面光洁、墙面平整,门窗结构紧密,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陈列和储存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2、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分开存放并标示,其中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3、药品陈列和储存区域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阴凉库控制在2-20℃,常温库控制在2-30℃。需冷藏的药品,应配备有相应的冷藏设施,温度控制在2-10℃。
4、对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和储存,并按药品的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药品的原包装或标签。
5、养护员应做好药品陈列、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30分至10:30分间、下午2:30至3:30分间各记录一次温湿度。如温、湿度超标,及时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确保药品存放环境达到要求。
6、对药品要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3个月内到期失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对近效期药品应及时在效期示意牌上标出,通知有关人员加大使用力度,减少损失。发现过期失效、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柜)。
7、对不合格药品要做好记录,记录其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不合格原因等。每半年或一年销毁一次,销毁应破坏药品的包装,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方式,并做好记录,销毁人和监督人均应签字。
第6篇 某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7篇 附属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在营业场所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复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药品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品种与品种之间留足相应间距,防止混药。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药品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根据药品性能特点,将药品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电冰箱中。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甲类、乙类非处方药分类存放。
4、特殊管理的药品、贵细药品要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务相符。
5、危险类药品不在营业场所陈列。如必须陈列时,仅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药品设专库单独储藏,配置防火、防盗等设备。
6、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批号包装标签。单轨制处方药(包括含可待因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
第8篇 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场所应配备监侧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4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5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7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8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9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1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