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雷管、导火索、炸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企业生产所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凡属公司生产、施工所需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向公司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订购、运输、使用。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规定,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准运证,取得公司公安保卫部同意,派专人押运,专车运输,雷管、炸管不得同装一车。
二、专人负责装卸管理,轻装轻放,不能摇振,用蓬布盖严,捆绑扎实,严禁拖拉抛掷,保证包装完整。
三、由保卫部门检查运输和发放工作,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实施,做到谨慎小心,万无一失。
四、运输途中休息,应距离居民区250m外地段。遇有人烟稠密区或遇明火,有绕道行驶,并持公安局准运证。
五、验收工作在保卫人员监督下进行,认真核对收料单、质量保证书等证件,开箱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器具在安全地点进行。
六、不得长期存放,临时存放的必须有安全性较强的专用仓库或租赁委托当地武装部、军区的军火仓库储存。使用后剩余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如数退回厂家,不准私自留用或丢失。
七、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私人存放。
八、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