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化学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特制订和执行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剧毒物品液氯库区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宁波市、区公安部门《关于规范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办法》。
4.执行程序
4.1液氯库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设定黄色警戒线,增装照明射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液氯库区内严禁堆放其它危险化学品。
4.2购买液氯,必须办理准购证,并委托具有化学剧毒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剧毒物品准运证后进行委托运输。
4.3液氯进出仓,实行“双收双发”,由两名仓库保管员现场清点、验收,经确认无误后,在进出单上签字,并及时做好进出仓登记。
4.4液氯装卸,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装卸时必须要轻放轻卸,避免碰撞,堆放必须整齐有序,仓库保管员应在现场监督装卸作业和进出货验证。
4.5生产车间领用液氯,应由两人负责领用,开具领料单时,必须由两人同时签名;生产用氯时,应有两人在场。
4.6液氯使用过程中,班与班之间要严格交接制度,交接时,应注明本班接班时液氯的数量,本班使用量、交班时液氯的数量,保证不出差错;交接班时,双方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
5.由生产车间负责剧毒物品液氯库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行政部负责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