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运行管理制度
1 管理内容与方法
1.1 管理内容
1.1.1 公司所属各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脱硝设施运营实施标准化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1.2 脱硝设施应与生产系统同步投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降低脱除效率、停运脱硝设施;发生故障确需停运时,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硝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3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依据标准及法规要求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联网并接受监督管理和考核。公司有责任做好系统的运行管理并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1.1.4 脱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1.1.5 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作为环保设施运行调控依据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依据,作为排污费及环保电价补贴依据,按照主设备标准实施管理并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1.1.6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依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控股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2 管理方法
1.2.1 脱硝氨站的出入规定
1.2.1.1 脱硝氨站正常运行期间为无人值守岗位,集控人员通过接入集控室dcs的控制系统对氨站的设备运行参数进行远程监控,并辅助工业电视和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氨站实行封闭管理,站内无人期间一律上锁,钥匙由集控人员保管。
1.2.1.2 因工作需要进入氨站的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运输人员、必须经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入内。
1.2.1.3 进入氨区的槽车必须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胶带。
1.2.1.4 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氨站必须有综合部相关人员陪同,站内一律不接待外来参观学习人员。
1.2.1.5 所有进入氨站的人员须听从运行值班人员指挥。经过安全交底,明确氨站的安全风险,遵守各项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并执行登记制度。
1.2.1.6 进入氨站人员必须穿全棉工作服,禁止进食和饮水,不得穿带铁钉的鞋,不得携带火种,关闭无线通讯工具,释放静电。
1.2.2 日常运行规定
1.2.2.1 运行值班人员负责氨站的日常运行和机组的供氨操作。按指定路线对氨站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完成抄表记录,及时发现缺陷并按公司缺陷流程正确处置。
1.2.2.2 运行人员进入氨站前须确认无漏氨报警。
1.2.2.3 氨泄漏监测仪和漏氨报警装置必须在有效检定期内,热控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表计进行校验。
1.2.2.4 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立即停运相关运行设备,启动喷淋装置,汇报上级。得到上级指令后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到就地确认,靠近氨区前明确上风位,进入氨站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1.2.2.5 如发生氨泄漏,应及时汇报值长,由值长启动《氨站氨泄漏应急预案》。
1.2.2.6 在氨站内进行设备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中严格执行《安规》和《运行规程》的相关规定。
1.2.2.7 液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复审。
1.2.2.8 发电部定期组织氨系统培训教育,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2.2.9 发电部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培训活动。
1.2.2.10 发电部每年进行一次氨系统泄漏反事故演习,由氨系统管理人员组织。
1.2.3 日常检查操作规定
1.2.3.1 正常运行期间,气化器水位保持在600~700mm,水温设定为50~80℃,氨气出口温度设定为10~75℃。
1.2.3.2 气化器投入运行后,开启水室溢流阀,关闭水室疏水排污阀。
1.2.3.3 当“气化器水位低限”报警时,就地确认是否低于600mm,如果低于600mm,通过补水手动门进行补水至600~700mm之间;若水位不低,则属于报警信号误发,可以在程控小室强制该信号,#1气化器短接13、14接点,#2气化器短接15、16接点。
1.2.3.4 “气化器水温低”和“氨气出口温度低”报警信号发出后,即便就地温度不低也不可强制信号。
1.2.3.5 氨区程控小室的“气化器水温”和“氨气出口温度”不可随意更改。
1.2.3.6 气化器氨气侧每周排污一次,每次对排污门进行开关2~3次即可,排污时听到明显的过流声属正常,否则可能排污管道有堵塞现象。
1.2.3.7 脱硝蒸汽吹灰器吹灰前进行充分疏水,确保疏水温度不低于300℃。
1.2.3.8 脱硝蒸汽吹灰器每周吹灰一次,每周一白班进行。
1.2.3.9 脱硝声波吹灰器投入连续运行,不得无故停止,吹灰时就地检查吹灰器是否动作正常,每个吹灰器动作时间10s。
1.2.3.10 脱硝系统投入步骤:
(1)检查脱硝系统两侧稀释风机运行正常,所有仪表显示正常;
(2)检查脱硝系统混合器前快关阀、调节阀关闭;
(3)气化器水室补水至600~700mm;
(4)开启气化器蒸汽加热手动阀;
(5)氨区程控小室程控柜送电(气化器水温、出氨温度已设定);
(6)气化器水温达50℃左右后开启气化器入口手动阀和电磁阀;
(7)开启待投入液氨灌出料阀前后手动阀,开启液氨灌出料阀;
(8)检查炉前脱硝系统压力在0.3mpa左右;
(9)开启混合器前快关阀;
(10)开启快关阀前调节阀;
(11)检查脱硝系统各参数正常。
1.2.3.11 脱硝系统退出步骤:
(1)关闭液氨灌出料阀;
(2)关闭气化器蒸汽加热手动阀;
(3)待气化器出口压力降至0.8mpa时关闭入口电磁阀和手动阀;
(4)关闭混合器前氨气调节阀;
(5)关闭混合器前快关阀。
1.2.4 液氨、接卸规定
1.2.4.1 液氨的接卸工作由集控操作人员和液氨运输人员共同完成。
1.2.4.2 液氨槽车到现场时,集控操作人员负责审核液氨出厂单据、质量证书,并确认运输人员是否携带《危险品运输操作证》,如有缺项应拒绝接卸。
1.2.4.3 进行卸氨操作时,集控操作人员和运输人员需穿好防化服,戴防护手套、护目眼镜、带有氨气过滤功能的口罩或防毒面具。
1.2.4.4 集控操作人员陪同卸氨运输人员到现场进行系统确认,口头交代好注意事项。由卸氨人员连接好槽车的进出的管道。集控接卸人员开启相关阀门,并严格按照《锅炉运行规程》进行卸氨操作。液氨接卸时应注意控制流速不能过快,防止因静电摩擦起火。
1.2.4.5 液氨卸车时,集控操作人员应对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测试,并控制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低于30mg/nm3,否则因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处理后才能继续卸氨。属于槽车运输方问题且无法处理正常时,集控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卸。
1.2.4.6 当液氨槽车液位指示为0,停运卸氨压缩机后,由液氨运输人员关闭槽车上的气、液相截止阀,并分离槽车的连接软管及接地线,经集控操作人员确认后槽车方可离开。
1.2.4.7 集控接卸人员根据接卸前后储罐的液位差,估算所来液氨的数量,并做好相关台帐。当液氨数量与出厂单据所列值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向上级汇报。
1.2.4.8 集控巡检人员每天白班对卸料压缩机气液分离器进行一次排液。
1.2.5 其它安全措施
1.2.5.1 脱硝氨站区域门口贴有明显的危险品提示标志和相关注意事项。
1.2.5.2 氨站内严禁明火,氨储存区半径25米范围内需动火操作时,应执行相应的动火管理规定。
1.2.5.3 氨站所有设备和操作工具必须采用防爆型设计。
1.2.5.4 一般情况下保持一个液氨贮罐运行,使用的储罐最高液位不超过罐容积的70%,罐内压力低于1.5mpa,温度在35℃以下。
1.2.5.5 氨站程控室内配置有6套防毒面具,2套防酸碱橡胶手套和防酸碱鞋,1瓶2%稀硼酸溶液。由发电部锅炉专工负责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1.2.5.6 集控室会议室内配置有两套正压式呼吸器和防化服安全防护用品,由技术支持部消防安全专工和发电部锅炉专工共同负责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报告与记录
2.1 脱硝设施计划性检修报告程序
2.1.1 脱硝设施检修计划由技术支持部按照检修计划工期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按照计划工期实施检修工作;
2.1.2 新投运的脱硝设施,技术支持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申请,并完成相关环保手续。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并备案后,脱硝设施按照计划启动;
2.1.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监测、标定、试验,技术支持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2.2 脱硝设施异常报告程序
2.2.1 脱硝设施非计划性检修特指因故造成脱硝设施或脱硝设施主要辅助设备退出运行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2.2.1.1 脱硝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的;
2.2.1.2 脱硝设施或主要辅助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下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2.2.1.3 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故障造成在线数据中断的;
2.2.2 脱硝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值长应立即启动脱硝设施异常报告流程:
2.2.3 值长为脱硝设施事故处理现场第一负责人,在处理事故时,应尽量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恢复脱硝设施运行,确保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2.2.4 脱硝设施异常发生后锅炉副值应第一时间汇报值长、发电部锅炉专工、技术支持部相关专工及维护部门,值长同时汇报发电部、技术支持部分管领导和公司环保专工助理;值长应在15分钟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2.2.5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2.6 值长应记录异常主要原因及处理经过。
2.2.7 脱硝设施异常处理流程见附录
3 检查与考核
3.1 由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领导、化学环保主管按照本工作制度进行检查。
3.2 按照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各部门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