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3-2010)
4 定义
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 职责
5.1安环质监部职责
5.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5.1.2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5.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的编制、修订工作。
5.1.4负责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5.2其他部门职责
5.2.1生产部配合安环质监部做好本单位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的工作。
5.2.2销售部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5.2.3供应部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及时向供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安环质监部备案。
6 内容和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
6.1.1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⑴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 数量。
⑷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1.2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6.2.1登记程序
6.2.1.1安环质监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6.2.1.2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的登记申请开通后,继续使用“登记系统”进行内容登记。登记完毕后保存和打印登记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纸质登记材料报区安全监管局。纸质材料的应符合如下内容: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⑷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⑸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6.2.1.3等区安全监管局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记信息完整性审查合格后,再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交电子登记材料。
6.2.1.4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审核合格后,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寄送纸质登记材料。报送的纸质登记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的保持一致。
6.2.2登记证书的领取、归档
公司安环质监部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公告,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并向总经办归档。
6.3其他事项
6.3.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
6.3.2公司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6.3.3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6.3.4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 记录
7.1产品登记表
7.2生产原料登记表
7.3中间产品登记表
7.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7.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6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7.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