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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7 09:55:04 查看人数:58

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磷石膏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节 尾矿库管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科为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5)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6)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7)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做好磷石膏堆放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

(3)做好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1)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5)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6)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7)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加强尾矿库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库内水位,确保防洪安全:

(1)沉积滩坡度应在1%以上,库内平时不要积水,暴雨时应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以便及时排走库内洪水;

(2)排水系统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树枝、泥沙等淤堵或堵塞,库内进口段和下游管道须保证畅通;

(3)排洪构筑物应注意有无异常变形、位移、冲刷、损毁等影响构筑物安全的情况,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允许裂缝开展宽度为0.2mm;

第九条 为防止尾矿库在汛期发生重大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提前排除库内蓄水,降低库内水位,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5)加强值班和巡视,密切注视库内水情变化和坝体两侧沟谷地表径流和山体、尾砂边坡的稳定、泥石流动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采取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恶化;

(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准备连续暴雨的袭击。

第十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十一条 尾矿坝的安全管理:

(1)定期检查坝体位移,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者有增大趋势时应通知设计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检查坝体有无裂缝发生,应查明裂缝的范围、形态、深度、性质,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3)不允许出现大面积浸润线逸出,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查明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情况,及时通知设计院,然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尾矿库区安全管理:

(1)检查周边山体稳定性,当发现有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2)尾矿库内严禁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3)尾矿库内严禁设计超标高堆放尾矿、违章尾矿回采和开垦等;

(4)尾矿库内禁止违章排入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

第三节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

(1)掌握各种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1)经常检查:由尾矿班组组织进行,交接班应有记录,并保留记录;

(2)定期检查: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每年汛前、汛后应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正常情况后,尾矿库班组应及时组织检查,必要时报安全环保科会同检查;

(4)安全鉴定:对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及坝体稳定性。

第四节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材料者,根据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处罚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为矿库设施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权力,隐报、瞒报、不报者给予200元罚款,屡犯者作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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