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2、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报告、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3、井下掘进作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1)作业地点炮烟浓度是否超标;
(2)作业地点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固,是否有冒顶片帮危险;
(3)作业面是否有发生透水的征兆;
(4)支护规格是否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相符或工作面支护是否损坏;
(5)作业通道是否安全畅通;
(6)供电、供风、供水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作业面是否有残炮、盲炮;
(9)作业地点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10)其他。
4、建立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