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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照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0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二、爆破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①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 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④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有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②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③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应安装灯具;

④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内;

⑤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三、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1、井下及爆破器材库照明,由坑口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地面爆破器材库照明,由坑口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安环部应定期对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查。整改部门和人员对整改结果负责,复查部门及人员对复查结果负责。

4、各项记录应完备,由安环部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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