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学团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规范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共青团陕西省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团费收缴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三条团费缴纳标准为1角/月。凡属我校的在册团员,都必须交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四条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所属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各团总支所收团费的足额上交校团委。
第五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拒交团费者,当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团支部收取团费后须做好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将交纳情况登记文档与团费一同交至所属团总支。团总支汇总后填写《团费上缴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自行存档,一份连同应缴团费于每学期第三周前上交校团委,并做好登记以及立账工作。
第三章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以下开支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团员、团干部学习培训;
(二)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和杂志;
(三)组织开展团内表彰活动;
(四)举办团日活动。
第八条各团总支应设专人(一般为团总支组织部部长)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团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做好帐目移交工作。
第九条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详细用途。
第十条用团费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发帐册,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各团总支要建立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晰,并应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或用于个人生活福利。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校团委每学年至少对基层团组织的团费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团内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