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过滤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检查。
9、下井人员因岗位变动,要主动退还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五监区申请配发自救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