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使,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厂区的任何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办理入厂区手续方可进入。
第四条、非防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罩。
第五条、入厂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检查与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停靠。
第六条、拉运液化天然气的罐车在充装区门卫室前方的阻止带前停下,根据调度单进行入厂安检,进入充装区的车辆认真按照充装顺序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八条、入厂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车辆必须经特别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小车及参观车辆不得进入厂区,经门卫登记后整齐停靠在办公楼前的停车位上。
第十条、在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限速5公里、按指示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任何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厂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厂区内的特种车辆必须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禁止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运输液氮的车辆严格按照充装lng的车辆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道路施工区域,应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通过。
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行驶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情况下,应听从现场指挥按指定路线迅速撤离。
第十九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在道路狭窄的地方要小心驾驶,遇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超长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以防撞坏设备。
第二十条、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