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驾驶相应的机动车五年以上者;三年内无重特大事故发生者;没有酒瘾、网瘾等有碍于车辆安全驾驶等不良行为者。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取得相应的车辆资格证件。
(5)符合(杭政办函〔2009〕356号)《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资格证;
2、经工程运输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
3、非本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驾驶证、行驶证的人员和车辆,须在企业所在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应聘人员应进入下列录用工作程序: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综合性提问或面试。
(2)初试合格后,可进入常规理论和适应性操作的技能评定。
(3)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经公司审定同意录用后,签定相关管理协议,进行上岗前车辆安全教育。
(5)准入岗位后试用实习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顺延至6个月为限,同时签订责任书等。
(6)按公司的车辆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车辆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0.5万元,每月按比例规定提取车辆安全风险。车辆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全额退还,如有违约责任复核后退还。
(7)明确告知驾驶员按生产经营特性惯例,工作时间为24小时倒班制。
3、在试用实习期内,凡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可以终止协议予以辞退:
(1)有章不循、不服从车辆安全和行政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
(2)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责任行车事故。
(3)违章、肇事、被处以扣证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
(4)提供伪造的证书、证明的。
(5)在试用实习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