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
第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1日、11日、21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
第三条 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四条 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 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煤业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可。
第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七条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