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校验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机电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条 校验人员必须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到校验准确,及时,可靠。
第三条 校验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质量,不得脱岗,漏岗。
第四条 校验室配备两名技术员对传感器进行校验修理。
第五条 及时做出备品备件计划,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第六条 定期对井下装置进行轮回调试,校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做好调试,校验记录,7天一周期。
第七条 安全装置入井前,必须按新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
第八条 对不合格仪器,以及需报废的装置做出鉴定,列出清单,报领导批准报废。
第九条 校验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需经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