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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新华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1.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可出具疾病证明,但仅限于本专业范围,不得跨学科进行疾病证明。
2.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3.疾病证明仅是对患者病情的说明,不得有任何包含建设性意见的内容。
4.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处批准同意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5.疾病证明、病情介绍须经医务处登记并盖章,否则无效。
第2篇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5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五)
1、医师在作病假处理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究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室病假,不得跨科;
3、医师在病例上开除病休医嘱,填写疾病证明书,并签名,以备考察;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截止日指患者从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倒开或不开;
5、门诊根据病情一般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须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