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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0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范围:

本厂所有女员工。

内容:

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4.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5.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十天时间的产假。

8.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钟时间。

9.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作劳动时间。

10.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行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厂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厂规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13、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一﹑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灾的基本是防止产生燃烧的基本条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互相结合﹑互相作用。

1﹑控制可燃物﹐在生产使用选村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的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在空气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酸﹑碱分开﹑易燃易爆分开)等。

2﹑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公司人员带香烟﹑火机进入公司﹐采取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避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3﹑做好预防性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一旦不慎起火﹐能及时扑灭火焰﹔做好疏散措施﹐做好消防灭火演习及疏散演练。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

1﹑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动火﹑用火需经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厂安全部门审批登记﹐划定“固定动火区”﹐其它地方一律为禁火区。

2﹑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

3﹑固定动火点应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对安全动火﹑用火负责﹐不得任意改变固定动火点和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用火审批表需保管备查。

4﹑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割﹑气焊﹑切割器﹑砂轮机﹑喷灯﹑电动工具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申请。

5﹑动火执行人必须持证作业﹐动火区域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周围3米内保持清洁﹐动火时需有保安人员做好防火﹑灭火的监护工作。

三﹑其它消防管制详见《消防管理规定》。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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