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购销、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设专人管理。
第二条 库房、门窗向外开,保护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三条 库房内外保持35摄氏度上下,夏季对佛点低的物品,要有降温措施。
对爆炸物、氧化物、易燃物,遇水燃烧物、毒品和压缩气体等必须严格分库存放,严禁混放。
第四条 库房内不准安装电器照明设备,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严禁在油料库内分装或配料。
第五条 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存放。装、卸搬运物品时严禁磕碰、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第六条 库房内不准住人,配有针对性的配备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