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一)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二)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三)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二、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
(一)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三)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三、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四、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五、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六、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七、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八、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九、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十、民爆物品仓库为矿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无论何人进出,必须登记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