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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附属医院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院药品采购工作由具有药师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
三.本院药品全部向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进货,购进药品依签订合同,除按《经济合同法》签订一般条款外,同时注明质量条例。电话进货事先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首营企业同时向其索取合法证照,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登记归档。
四.对与本院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及上门推销药品,向其索取以下证件,并建立审验记录:
1.加盖该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该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3.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购进进口药品,向供货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进口药品应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
六.本医院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实行审核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采购员做到及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科学组织货源,以销定进,勤进快销,保证合理库存。
八.医院建立药品购进台账,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药品购进情况。记载项目: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销价格、购货日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购进记录保存至尝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药品购进台账由药品采购工作人员负责。
九.本制度责任人为药品采购工作人员。
十.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2篇 附二医院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药品应有随货同行,并对照实物,依据随货同行填写购进记录,做到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并单设专用验收记录簿。必须做到货到即验收,不得拖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按有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执行。
8.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9.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和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10.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11.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2.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