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库装卸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2、当建筑物内有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装卸作业,车辆必须熄火、制动。
3、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
4、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装卸作业严禁烟火。
5、装卸作业要服从保管员指挥,按照指定的仓库、数量、品种、生产日期装卸。
6、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包装箱破损、数量不清不得入库。
7、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在白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