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了解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熟悉产品规格、品种、储存期及保管方法。
2库房内民爆器材的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容量。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4库房内的民爆器材储存时,必须根据定按日期分期分批依次堆垛。堆垛边缘离墙0.3米以上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0.1米以上;高不超过1.6米(原则上堆垛不超过六层);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椎放任何物品。
5注意储存物品的有效期限。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爆器材要遵守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行出的原则。
6严禁将不合格和合格品同库存放。变质和过期失效的产品,应单独存放,设置醒目的“报废”标志牌,并登记造册,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7对储存物品实行动态管理,仓库保管员必须于每日下班前进行民爆器材储存的动态盘点清查,按日填制“动态盘点表”,确保帐物相符。
8一旦库内发生民爆器材丢失、短少、被盗,仓库保管员必须及时报告仓库负责人,由仓库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9库房内设置温度计、温度计、保管员应定期测定温度、温度并认真记录有关数据。保证库房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0库房内物品按定置管理 要求堆放,仓库应密码落锁。
11严禁向外部及无关人员透露爆炸物品储存、吞吐情况。
12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