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协会管理制度书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协会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本协会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所称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由学院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自愿组成,在本协会登记注册,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三﹚本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不得扰乱校园正常学习生活环境,损害校园精神文明道德。﹙四﹚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1、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社会、完善自我为根本宗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公益活动,服务社会和凝聚同学。
﹙五﹚本协会由院团委学生会具体负责管理登记、监督考核及管理工作。本章程主要针对院协会的管理,院青协在院团委学生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管理。
二、青协招会员、注册:
﹙一﹚协会的招员活动在院团委学生会的安排管理下,统一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本协会按《新会员注册登记表》对新会员的资料做好登记。﹙三﹚招员工作结束后,本协会须尽快组织新会员召开会员大会。﹙四﹚本协会每年应对会员注册一次。
﹙五﹚其他部门会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
三、青协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并审议协会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讨论决定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修改协会章程;
监督协会财务活动;
决定和监督协会的其他重大活动。
﹙三﹚本协会会员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团委学生会备案。
﹙四﹚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协会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必须有协会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五﹚本协会负责人主要指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本协会负责人由本协会以及团委通过选举产生,,并由原团委负责人将其上交给院团委学生会审查通过。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本协会负责人: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协会被宣布解散,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加入本协会不足一学期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的。
四、青协干部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协会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人员例会,会上总结前一周工作情况,并制定未来一周工作计划,每周工作人员需准时到会,凡无故迟到三次者,记旷会一次,并在例会上点名批评,无故旷会三次者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并在例会上做自我检讨。
2、部门应认真做好例会记录,交由团委学生会存档。﹙二﹚请假制度:
1、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需递交请假条予相关负责人,情况属实,负责人批准后,请假者方可离开,若情况不实,一经查证,记旷
会两次,并点名批评警告。
2、请假需提前提交,事后报告者一律记旷会一次
3、请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者,记旷会一次,并点名批评警告﹙三﹚日常活动制度。
1、各部门需积极配合负责人的工作,遵从负责人的工作安排。若接受的任务无故位未准时完成,则在例会上点名批评警告,两次警告记过一次,记过三次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2、协会开展的活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对工作有好的想法或建议可向各部门部长或协会负责人提出。一经采纳在例会上予以表扬,长记录成为年终评优参考。
3、策划小组,秘书小组和宣传小组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时需互相帮助,共同协作完成协会平时工作及活动.
4、协会负责人需定期做工作小结,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做客观评价,秘书处负责记录,作为年终评优参考
5、院团委学生会批准,本协会有权对不称职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
五、青协活动:
﹙一﹚本协会应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二﹚学期初院青协应向团委学生会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申请.审批,通过方可开展,活动的开展应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必须围绕这协会的宗旨和特色开展活动。
﹙三﹚协会的报告、通知、启事等,应当张贴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青协宣传板),不得随意张贴海报或标语。
﹙四﹚协会在活动开展完后,必须写活动总结交到秘书小组备案。﹙五﹚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组织,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纯商业性活动。
﹙六﹚协会若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团委学生会有权将其经费冻结,限期整改。
六、青协经费筹集和管理:
﹙一﹚本协会经费主要靠协会本身自筹,本协会每学年初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批准后向社员征收会费,其他时间不得另行收取。社员交纳会费后,用于社团活动的开展。
﹙二﹚赞助项目须遵守学校规定,以不与学校利益相冲突,不损害学校形象,不扰乱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环境为准则。相关赞助必须签订赞助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合同)报秘书小组备案并报院团委学生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本协会设专人负责社团财务,原则上协会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社协会报帐须持正规发票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和会长三
方签字,写明用途后,方可报帐。院团委学生会将不定期对协会的财务进行核查。
﹙四﹚本协会财务负责人对协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对于协会帐目不清及财务收支情况未能在协会内部公布的,协会将按相关条例查处。
﹙五﹚本协会换届时须作协会财务交接,财务交接情况在社协会换届结果报告中一并上交院团委核查备案。
﹙六﹚对于本协会影响较大、反应较好、有利于学风校风建设的活动,学校将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七、附则:
﹙一﹚本章程自发布日起施行。
﹙二﹚未经上级批准,在捐款活动中不得收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