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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2

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

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区市政道路的完好,

一、一般规定

1.定义:市改道路养护总承包指区属产权需由区级财政承担养维护费用的机动车道、人行道连续面积不超过400m2的小修(含结构层处理,结构之外的换填土方单独记取);路缘石、路界石、路平石连续长度50m以内的维修(含混凝土靠背维修);及道路上的检查提升(不含检查井圈井盖更换)和小型交通标志维修。凡大于以上维修面积和长度的应列为改造项目,不纳入该总承包,应单独列项。

2、道路分类

Ⅰ类道路:中亚大道、卫星路、喀什西路、维泰南北路、中枢南路、中枢北路;

Ⅱ类道路:道路红线小于50m,大于15m的次干道、支路;

Ⅲ类道路:道路红线小于15m的巷道;

3、维护对象

1.已硬化的机动车道(含砼路面和沥青砼路面)

2.已硬化的人行道

3.随道路的路缘石、路平石及路界石

4.因道路修补损坏的道路标线

5.依道路建设的小型交通设施(限速牌、人行道指示牌等提示标牌)

6.检查井提升

4.维护面积的核定:

(1)现有维护面积以我区现有的区属产权且移交我局管理道路红线面积为准。

(2)每年新移交我局管理的道路在质保期结束后于次年计入总承包面积。

(3)其它产权道路需移交我局管理维护的,需财政局认可后纳入总承包面积。

(4)当年实施改扩建的道路,面积从总承包面积中扣除。

二、维护时间

1.集中维护时间

每年3月初至3月中旬由总承包合同单位按先主后次的原则编制春季道路修补施工组织设计。

3月下旬组织实施春季道路修补工作,5月1日前完成一类道路和二类道路的机动车道的修补工作。6月1日前完成Ⅲ类道路修补及一、二类道路人行道路维修、路缘石维修、检查井提升工作。7月1日前完成三类道路人行道维修、检查井提升、路缘石维修。

冬季冷补: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凡大于0.5m2的一、二类道路需实施冷补。

2.网格办立案时间

一、二类道路机动道修补问题立案时间自5月4日起至11月1日。

三类道路机动车道修补及一、二类道路人行道、路缘石、检查井提升问题立案时间自6月1日起至11月1日。

三类道路的人行道维修、检查井提升、路缘石问题立案时间自7月1日起至11月1日。

三、立案标准及处理时限

1.路面坑槽:

Ⅰ类道路深度大于20mm,面积在0.04m2以上,处理时限为3天。

Ⅱ类道路深度大于40mm,面积在0.5m2以上,处理时限为15天。

Ⅲ类道路深度大于50mm,面积0.8m2以上,处理时限为30天。

2.路面松散:

Ⅰ类道路面积在0.1m2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Ⅱ类道路面积在0.4m2以上,处理时限为15天。

Ⅲ类道路面积在1m2以上,处理时限为30天。

3.路面沉陷:

Ⅰ类道路深度在30mm以上,面积在0.5m2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Ⅱ类道路深度在50mm以上,面积在0.8m2以上处理时限为15天。

Ⅲ类道路深度在70mm以上,面积在2m2以上处理时限为30天。

4.路缘石:

Ⅰ类道路单块路缘石损坏1/3以上,或损坏1/3以下连续1.5m以上,处理时限为3天。

Ⅱ类道路单块路缘石损坏2/3以上,或损坏1/3以上连续3m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Ⅲ类道路单块完全损坏,或损坏2/3以上且连续5m以上,处理时限为10天。

5.小型交通设施

各类小型交通设施的损坏、倾斜,处理时限为3天。

6.检查井提升

各类检查井井框与道路高差应为-500——+20mm之间,处理时限为15天。

7.路平石

Ⅰ类道路单块损坏1/3且连续损坏1m以上,处理时限为3天。

Ⅱ类道路单块损坏1/2且连续损坏3m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Ⅲ类道路单块损坏2/3且连续损坏5m以上,处理时限为10天。

四、总承包合同单位的管理

1.总承包单位资质应为

2.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3.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做为法人与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总承包单位签订道路维护总承包合同。

4.总承包单位应接受区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管理及建设、财政、安监、网格办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5.总承包合同单位应在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我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总承包工作。

五、总承包工作的管理

3.合同管理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及区网格办共同监督总承包工作的执行。

4.区市政市容管理局维护以督查通知单及转发网格化任务单据、12319任务单据系书面形式下发需维护单元及未维护达标单元。

5.书面下达的各类单据应注明需处理事项及要求处理时限。

6.书面下达的各类单据需总承包单位签字方可生效,处理时限自签字之日起计算。

7.如超时未处理各类单据或处理后未达标准,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下发扣分通知单做为考核扣分依据。

8.总承包维护质量及验收按时《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相关条款界定和执行。

9.市政市容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巡查的方式检查施工现场对轻微违规事项提出口头警告,对未及时整改的下发扣分通知单。

五、基本维护程序

1.在集中修补期结束后,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工作人员将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巡查中发现的未维护单元及未达维护标准的单元;或转发大联动的网格化城市管理与服务工作受理单及12319任务单据。

2.督查通知单将按立案标准及时限注明完成时限,并送达总承包合同单位签字生效。

3.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时限要求进行维护和整改,并及时通知区市政市容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复查。

3.合同单位完成督查任务后,需以书面形式回复市政市容管理局

六、安全生产

1.合同单位内部化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安全生产资质。

2.合同单位在全年组织养护维护工作中,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要求及应急预案。

3.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并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设备,严禁无证操作。

4.养护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路作业。

5.养护人员上路必须着工装或标志服,夜间作业应着反光标志服,同时着装要符合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夜间施工车辆须开启应急灯。

6.登高作业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身体条件,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保护装置。

7.占用车道的一般养护作业,施工要提前通知市政科,对标志摆放听从市政巡查人员的指挥。

8.当遇大雾、大雨、冰雪天气时,应暂停养护作业。

9.养护作业时应依据施工宽度和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单车道封闭、半幅路封闭或全幅路封闭。

10.作业车辆必须开启双侧转向指示灯、警示灯或箭头式导向灯。

11.作业车辆应限速行驶,不得任意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

12.随车作业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区域内作业,如需停留作业时,应在车后方设置锥形交通标。

13.道路养护车、道路检测车、吊车、登高车等施工车辆的行驶作业,作业车辆必须悬挂移动性施工标志。

14.其他须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七、考核

1.对于总承包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扣分制,对未达要求事项进行扣分,扣分事项及分值如下:

序号

扣分标准

Ⅰ类道路

Ⅱ类道路

Ⅲ类道路

未按期完成春季道路修补

未按要求完成春季道路修补

未按安全生产要求执行的每次

未按12319城市管理热线单据、大联动的网格化城市管理与服务工作受理单或督查通知单时限处理

道路修补后未达到修补标准的

2.总承包以每半年为考核时间,每年1—6月和7—12月为考核时间段。

3.每半年分值100分—80分为合格,可按期支付半年总承包费用。

4.分值79分—60为基本合格,扣除5%—20%总承包费用后支付。

5.分值低于60分为不合格,我局将建议区委、区政府取消总承包单位承包资格,并扣除发生半年的总承包费用,同时取消次年总承包投标资格。

八、总承包费用的支付

1.区市政市容管理局按照半年考核结果,拨付总承包费用。

2.总承包合同单位应在6月10前和12月10前备齐支付所需手续和材料。

九、本制度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在20**年试行,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和问题,由市政市容管理局和总承包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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