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井下测风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井下测风管理,及时了解煤矿风量分配及变化情况,为不断提高煤矿通风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40 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测风人员负责每旬对全矿井所有用风地点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在测风站填写测风记录牌板。根据测风结果及时填写测风旬报和月报,经技术员、通风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阅。
(三)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测风人员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做到配风合理。
(四)定期分析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根据所需风量进行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
(五)测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仪表必须经过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六)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畅、设施损坏、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必须安排通风人员及时处理。
(七)必须建立测风档案台账,旬报、月报报表齐全并且有主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