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学校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学校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本学校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
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18:00。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等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主任以下人员(不含主任)请假一天的由主任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主任、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所有请假
人员都须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8:30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学校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的,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或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行政人事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8:30前请示学校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假需当年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婚假为7天,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不满四月流产的给予15到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8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7天。
第十五条 丧假
1、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
2、 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 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 旷工
1、未向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学校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125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学校视情况给予劝退等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有出勤情况须及时报备行政人事部,如未及时报备则视为旷工,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文化艺术学校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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