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认真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承包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适用于xxxxx热电厂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发布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关联部门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生技部、扩建处工程部是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的审查及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的签发。
3.3人事部负责临时工的统一管理。
3.4各相关单位负责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具体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1.1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乙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4.1.1.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几年来所安全施工记录。
4.1.1.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1.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1.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甲方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3承包工程开工前三天,乙方工作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一)签发手续。
4.1.4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到甲方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书手续,交纳一定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4.1.4.1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收取:承包工程费用在1,0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3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8,000-10,000元;5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3,000-5,000元;50,000元以下的,收取保证金2,000元。
4.1.5安全施工保证金在施工期间进行考核,工程结束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考核如下:
4.1.5.1施工期间,乙方每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4.1.5.2施工期间,乙方每发生一例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元;
4.1.5.3施工期间,乙方因违章作业造成甲方设备、建筑物等损坏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5000元,并负责赔偿事故损失。
4.1.5.4安全施工保证金不够扣除额时,须处以相等数额的罚款或从工程费用中扣除。
4.1.5.5安全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施工管理费的3-5%(或安全施工保证金的10-20‰)收取,总计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4.1.6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对承包工程须有专人负责,严禁以包代管。承包方对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的设备、建筑物等造成损坏时,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报安监部及工程主管部门。
4.1.7承包工程涉及到设备系统时,由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另行办理热机或电气工作票(包括动火工作票)。
4.1.8甲方安监人员对施工现场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1.9凡未签订安全责任书及未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承包工程部位,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违反该规定者,除责令其停工外,还要处以100-500元罚款,签订安全责任书及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1.10施工时,同一地点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工作,否则不准施工。
4.1.11承包工程也必须执行“作业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的规定(填写“危险因素控制卡”)。
4.1.12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经双方填写签字后,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13我厂多经系统在厂内承包工程时,也必须执行该规定。
4.1.14各生产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4.1.15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填写执行程序,见附件二。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5.2本标准按《xxxxx热电厂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