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第二条 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
1.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三条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二级单位、工段(班组)分级管理与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机制。
1.由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进行承包。承包点应设置“安全承包责任牌”。
2.承包人在履行好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职责的同时,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4.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安全风险奖励金及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第五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
2.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承包人应编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年度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向厂领导汇报,同时抄送技安部门。
3.“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技安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设备、基建、仪表、电气、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和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段(班组)监控要求
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操作人员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安全、环保、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确保安全消防保护装置如围堰、氮封、消火栓、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等齐备、完好,指定专人维护管理,若损坏或坏了不予及时修复的,按破坏安全生产论处。
第十一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属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还应执行企业《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