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管理制度(一)
一 、责任单位:商贸旅游股
二 、责 任 人:股长
三 、审批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四 、审批范围: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五 、申报条件:
1、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六、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企业如未及时备案,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乱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露申请单位信息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直接作出违法行政审批行为的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的,因故意或过失,改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后不及时或未纠正经办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致使违法行政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员,为违法行政审批责任人,负责审批的领导负审批主要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过错较轻,造成后果和损害较小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存在过错较重,造成后果和损害较大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降级、开除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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