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区高危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防爆区及高危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防爆区及高危区的员工及外来人员。
3要求
3.1 防爆区界定及相关安全制度
3.1.1 防爆区:精馏装置区, 成品罐装置区,污水站沼气区,电站煤粉和燃油系统(包括所有贮罐、泵房、栈桥、管道等)及周边15米以内范围,以及各易燃易爆危化品仓库、临时存放点、与易燃易爆危化品接触的设备、装置、容器、管道、罐(车)、槽、沟、塔 、釜、井、各粉尘区等部位为防爆区;防爆区应设围拦和安全警示标志。
3.1.2 防爆区安全制度:各防爆区的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除遵守《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3.1.2.1 防爆区内绝对禁止一切烟火,严厉禁止吸烟,严禁一切发火源,包括微小的火花、火星。
3.1.2.2 防爆区内严厉禁止携带和使用任何火种、引爆物,包括火柴、火机、香烟、烟花、爆竹、手机、bb机、照相机、摄相机、家电等一切可能引爆的物品。
3.1.2.3 所有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的衣、鞋、帽等,严禁穿带钉子鞋和非防静电服进入防爆区,严防静电及火花产生。
3.1.2.4 进入防爆区(或岗位)前,必须亲手抚摸放静电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
3.1.2.5 进入防爆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到防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1.2.6 防爆区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巡检制度,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无法处理时速报值班调度。
3.1.2.7 防爆场所的照明、动力、仪表等所有带电设备及布线,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密闭,确保绝缘、接地良好。
3.1.2.8在防爆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防爆区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由防爆的铜、铝合金制成。拖布、灰斗等日常物品也必须是不产生火花的。
3.1.2.9非本部门人员严禁进入防爆区,因公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有关人员许可、登记、检查,在严格遵守所到防爆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防爆制度的前提下方可进入。
3.1.2.10维修、仪表、电工、计量、化验等有关人员进入防爆区,也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同时按照其岗位要求执行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1.2.11车辆进入防爆区必须经所到部门负责人特别许可,要求车况良好,并戴好火花熄灭器、接牢放电器,装卸危化品过程中要求车断电、人离场、钥匙在。
3.1.2.12 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插入罐(槽车)内,检尺或取样必须在倒料完毕静止以后进行。
3.1.2.1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3.1.2.1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
3.1.2.15 雷雨天禁止进行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作业。
3.1.2.16 防爆区禁止使用电钻、砂轮等易产生火源的非防爆工具,必须使用时,按动火程序办理。
3.1.2.17 防爆区内必须使用防静电皮带。
3.2 高危区界定及相关安全制度
3.2.1 热电高危区:含热电车间所属区域。
3.2.1.1 所有热电车间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守《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遵守本部门(本工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1.2 非本部门工作人员进入热电高危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必须经热电高危区部门负责人许可,并服从安排。
b) 必须戴安全帽。
c) 了解并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2.2 供电高危区:指各发、变、送、配电装置及场所,所有供电高危区工作人员在遵守基本安全制度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本部门(本工种)安全规章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3 未经许可,非本区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区内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严禁私自串岗。
3.2.4 基于公司安全需要,现明确:危化品区域安全专属权优先于铁路路权,铁路路权必须尊属于危化品安全权。
4本制度自2007年11月18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8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