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下属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公司使用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及应急处理
第三条 氨的理化性质
一、标识
1、中文名氨;氨气(液氨) 英文名ammonia
2、分子式nh3 相对分子质量17.03
3、危险性类别 第2.3类有毒气体
4、理化性质
熔点(℃) -77.7 沸点(℃) -33.5 液体相对密度(水=1)0.82(-79℃) 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0.6 饱和蒸汽压(kpa) 506.62 (4.7℃) 临界温度(℃) 132.5 临界压力(mpa) 11.40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二、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禁忌物 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 氧化氮、氨
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氮和氢,有还原作用。在催化剂存在时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三、主要组成与性状
主要成分 纯 品
外观与性状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是一种优良的溶剂。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四、爆炸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 易燃
闪点(℃) 无意义
引燃温度(℃) 651
爆炸下限(%) 15.7 爆炸上限(%) 27.4
最小点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发火(氢气为0.02 mj)
最大爆炸压力(mpa) 0.580
第四条 危险特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 剧 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第五条 灭火方法
一、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二、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条 健康危害
一、侵入途径 吸入
二、健康危害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第七条 急救措施
一、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二、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三、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第八条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 ,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九条 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等分开存放。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槽车运输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 量运输。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区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为及时导走汽车行驶时产生的静电,可采用导电橡胶拖地带按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接于槽车上;
第十条 防护措施
一、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mg/m3) 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二、依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规定氨为ⅳ级(轻度危害)
三、检测方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四、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五、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防氨专用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六、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七、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八、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九、其他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环境资料
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十一、废弃 严禁私自处理。由当地有资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运输信息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槽车
十三、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第十一条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简称建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二、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简称石化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三、灭火器的配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配置。氨属于c类火灾;
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液氨储罐区划为严重危险级,低温冷库划为中危险级,控制室(操作间)划为严重危险级;
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计算确定,并按规范规定选取;
3、灭火剂的类型可选用喷射干粉灭火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器的型式可选用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一、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如下:
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离(m)
相邻工厂或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厂外公路(路边) 20
变配电站(围墙)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际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三、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五、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六、液氨的生产使用设施(装置)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依据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3.0.5条);
七、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依据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 4.2.2条);
第四章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
第十三条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五条 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液氨厂房内设置液氨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十七条 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第十八条 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第十九条 液氨的设备布置
一、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使用液氨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三、氨压缩机布置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内时,其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为防止氨气及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氨压缩机的操作应设隔离操作室。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五、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六、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七、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八、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中的有关规定;
1、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2、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3、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九、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2、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第二十条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 设备名称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离器 20 洗涤式油分离器 20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30~35 贮液器 70 卧式低压循环贮液器25 中间冷却器 30~50
氨泵强制供液再冷却器 100 上进下出式排管 25 空气冷却器 70
上进下出式空气冷却器40~50 搁架式冻结设备 50 下进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发器 50 下进上出式空气冷却器 60~70 管壳式蒸发器 80 重力供液排管 50~60
注:1、 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³计算;
2、 洗涤式油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和低压循环贮液器的灌氨量,如有产品规定时,则按产品规定取值;
第二十一条 制冷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2、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4、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5、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6、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二、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三、氨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3、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4、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四、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五、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六、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七、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八、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九、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十、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十一、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