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考核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的考核对象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包括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农水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分局、银江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以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为考核内容,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年终考核的重点是: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宣传情况;
(四)野外火源管理情况;
(五)扑火队伍建设情况;
(六)控制森林火灾情况。
第三章奖惩
第四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每年年底会同区目标督查办等部门,对银江镇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考核,其成绩纳入政务目标管理。
第五条对考核取得优秀的单位,由区政府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应通报批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六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扑火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造成以下情形发生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1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受害森林面积超过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五)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瞒大报小的。
第八条相关人员违法执法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考核依据与方式
第九条考核实行平时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按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计分,考核由区目标督查办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