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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7

a区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a区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

一、开具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用于申办麻醉卡的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主治以上任职资格并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处方章。门诊患者一般不开疾病诊断证明,诊断写在病历上。若医疗单位或患者单位需要时,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也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意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执业医师签字,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 一般疾病一周以内;(2)严重、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三个月;(4)急诊病人或不能明确诊断者3天以内。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补开病假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特殊情况要求补办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和病假证明,主管医生须凭医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补办证明才可办理,并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六)疾病诊断意见书的领取与管理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诊断意见书》。

2.已领取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死亡证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去防保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防保科按规定将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节假日或夜间在总值班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院证明:医院门诊、住院的病人转外地检查治疗一律须经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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