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或其他封闭设备内进行的作业。
2引用标准
2.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ld84-1995)
2.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3《工作场所的危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1251.1-1989)
2.4《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2008)
2.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3名词和术语
无
4职责
4.1安全环保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罐内作业的监督、检查、审批和考核。
4.2属地单位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3作业单位负责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施工前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和实施作业许可措施。
5管理内容
5.1切断
5.1.1 停止储罐的运行和使用,对储罐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2 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2.清洗、置换和清理
5.2.1 对危险储罐可靠切断后,打开储罐上所有人孔、手孔、放空阀、出气阀、料孔和排污孔等。
5.2.2 根据危险储罐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储罐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储罐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2.3 危险储罐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5.3采样、分析或检测
5.3.1 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储罐内前,要对储罐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5.3.1.1 含氧量不能低于19.5%;
5.3.1.2 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5.3.1.3 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5.3.2 对危险储罐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储罐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储罐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3 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4.1 进入危险储罐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4.2 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储罐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4.4 在储罐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4.5 储罐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储罐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4.6 在储罐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储罐,在储罐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储罐内通风。
5.5安全监护
5.5.1 储罐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5.2 进入储罐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3 进入储罐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4 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5.5.5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储罐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储罐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6相关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