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检测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3定义
3.1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3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5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5.1.1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由管理部和安全领导小组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监测结果及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5.1.3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5.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作业场所设计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标准规定,如有不符合点要有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按计划或方案进行整改,整改效果要进行评价。
5.1.5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确保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产区分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且作业场所不得有人员居住。企业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物质的伤害。企业存在高毒作业时,应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5.1.6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于作业场所设置的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等,明确责任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7企业安全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以使从业人员知晓其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1.8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5.1.9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5.1.10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1.1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帐、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检查。检查周期;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13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1.14由安全员负责做好职业病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3)申报时间:
①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子日期30日内进行申报
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人或负责人等改变后,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