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
3 术语
3.1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3 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3.4 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 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5 作业申请人
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3.6 作业许可批准人
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联络部门负责人,联络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作业内容联络部门
4.2.1 组织挖掘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2.2 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4.3 挖掘作业实施单位
4.3.1 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3.2 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4.3.3 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4.4现场监护人
4.4.1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
4.4.2 挖掘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4.3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实;
4.4.4 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护措施;
4.4.5 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5 挖掘作业人员
4.5.1 确保只有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挖掘作业;
4.5.2 在整个挖掘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作业;如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终止作业;
4.5.3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原则
5.1.1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工作前都应当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都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输油气主干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5.1.3 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在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中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容:
a) 交通状况;
b) 附近的振动源;
c)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d)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e) 土质类型;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h) 架空的公用设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
5.1.6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
5.1.8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 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0 在危险场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
5.1.11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2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1.13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且有人员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具体条款落实放坡及设置保护系统的有关要求。
5.2 挖掘作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
5.2.1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5.2.2 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m。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m。
5.2.3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在易出现打孔盗油(气)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开挖0.5m宽探沟,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管顶上部0.8m(带管堤管段为0.5m)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
5.2.4 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机械开挖要求全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
5.3 地下设施的关停与隔离
5.3.1 如果经过作业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油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5.3.2 应确保隔离方法的可靠,并对隔离进行上锁、挂签。
5.4 保护系统
5.4.1 如果挖掘深度超过4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